投資策略 |
資產配置策略
本基金投資于股票的資產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90%,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備選成份股的資產比例不低于非現(xiàn)金資產的80%;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本基金應當保持現(xiàn)金(不含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投資比例合計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
本基金力爭將日均跟蹤偏離度的絕對值控制在0.35%以內,年化跟蹤誤差控制在4%以內。如因標的指數編制規(guī)則調整或其他因素導致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超過上述范圍,基金管理人應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進一步擴大。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當標的指數成份股發(fā)生明顯負面事件面臨退市風險,且指數編制機構暫未作出調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yōu)先的原則,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后及時對相關成份股進行調整。
股票投資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復制法,即完全按照標的指數的成份股組成及其權重構建基金股票投資組合,并根據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其權重的變動進行相應調整。但在因特殊情形導致基金無法完全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時,基金管理人可采取包括成份股替代策略在內的其他指數投資技術適當調整基金投資組合,以達到緊密跟蹤標的指數的目的。特殊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法律法規(guī)的限制;(2)標的指數成份股流動性嚴重不足;(3)標的指數的成份股票長期停牌;(4)標的指數成份股進行配股、增發(fā)或被吸收合并;(5)標的指數成份股派發(fā)現(xiàn)金股息;(6)標的指數成份股定期或臨時調整;(7)標的指數編制方法發(fā)生變化;(8)其他基金管理人認定不適合投資的股票或可能嚴重限制本基金跟蹤標的指數的合理原因等。
存托憑證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通過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結合的方式,精選優(yōu)質上市公司;并最大限度避免由于存托憑證在交易規(guī)則、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等方面的差異而或有的負面影響。
資產支持證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通過考量宏觀經濟走勢、支持資產所在行業(yè)景氣情況、資產池結構、提前償還率、違約率、市場利率等因素,預判資產池未來現(xiàn)金流變動;通過研究標的證券發(fā)行條款,預測提前償還率變化對標的證券平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線的影響,同時密切關注流動性變化對標的證券收益率的影響,在嚴格控制信用風險暴露程度的前提下,通過信用研究和流動性管理,選擇風險調整后收益較高的品種進行投資。
國債期貨投資策略
基金管理人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以套期保值為主要目的,結合對宏觀經濟形勢和政策趨勢的判斷、對債券市場進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對國債期貨和現(xiàn)貨的基差、國債期貨的流動性、波動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標進行跟蹤監(jiān)控,在最大限度保證基金資產安全的基礎上,力求實現(xiàn)超額回報。
股指期貨投資策略
基金管理人可運用股指期貨,以提高投資效率更好地達到本基金的投資目標。本基金在股指期貨投資中將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以套期保值為目的,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本著謹慎原則,參與股指期貨的投資,以管理投資組合的系統(tǒng)性風險,改善組合的風險收益特性。此外,本基金還將運用股指期貨來對沖諸如預期大額申購贖回、大量分紅等特殊情況下的流動性風險以進行有效的現(xiàn)金管理。
可轉債和可交債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采用專業(yè)的分析和計算方法,綜合考慮可轉債的久期、票面利率、風險等債券因素以及期權價格,力求選擇被市場低估的品種,獲得超額收益,具體策略包括個券精選策略、條款價值發(fā)現(xiàn)策略、套利策略。
本基金將通過對目標公司股票的投資價值分析和可交換債券的純債部分價值分析綜合開展投資決策。
債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結合對未來市場利率預期運用久期調整策略、收益率曲線配置策略、債券類屬配置策略、利差輪動策略等多種積極管理策略,通過嚴謹的研究發(fā)現(xiàn)價值被低估的債券和市場投資機會,構建收益穩(wěn)定、流動性良好的債券組合。 |
分紅政策 |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xiàn)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xiàn)金紅利或將現(xiàn)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xiàn)金分紅;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類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減去每單位該類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于面值;
3、由于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而C類基金份額收取銷售服務費,各基金份額類別對應的可供分配利潤可能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類別的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4、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進行收益分配,具體分配方案以公告為準;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5、法律法規(guī)或監(jiān)管機關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xié)商一致并按照監(jiān)管部門要求履行適當程序后,可對基金收益分配原則進行調整。 |